甘自然资规海分〔2024〕10号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螺沟直属分局
关于S434康定至金光段新建段(AK76+020-AK76+280)临时用地的批复
川交路桥S434康定至金光段第SS标段项目部: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S434康定至金光项目新建段(AK76+020—AK76+280)项目临时用地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及《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2) 39 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泸定县磨西镇大杉树村1组,共计0.6294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冷拌厂、弃土场。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变更或更改位置和用途。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
三、按照临时用地协议,务必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若因补偿等原因产生的影响区域稳定等问题,一律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四、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土地,你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并通过自然资源组织相关部门复垦验收认定。
五、本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螺沟直属分局
2024年2月1日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螺沟直属分局 2024年2月1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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